6月14日、15日,甘肃省兰州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民委原一级巡视员王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2011年间,王砚利用担任甘南州发改委主任、夏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虚列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指使他人套取项目资金等方式,侵吞公款100万元;2005年至2020年间,王砚在担任夏河县委书记、甘南州发改委主任、甘南州副州长、省发改委副主任、嘉峪关市市长、嘉峪关市委书记、省民委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索取私营企业主及党政机关干部等42人所送款物共折合人民币2292万余元;王砚在担任嘉峪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擅自与上海煜习公司、一汽凌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了项目公司嘉峪关一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特公司)。后指示、安排嘉峪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公司)与一汽凌源公司和上海煜习公司签订《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与一特公司签订《贷款利息协议》,约定由经开公司替一特公司偿还借款利息。并指使、安排嘉峪关市政府给一特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王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6040万余元。提请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砚做了最后陈述。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资料图)
兰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40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砚简历
王砚,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甘肃舟曲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0.09-1982.07 天水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学习
1982.07-1990.07 舟曲县一中教师(1984.09-1986.08西北师范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90.07-1993.06 舟曲县一中副校长
1993.06-1995.07 舟曲县一中校长
1995.07-1999.03 甘南州合作一中副校长
1999.03-2001.12 甘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2001.12-2003.09 甘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文明办主任(正县级)(2000.09-2003.06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哲学专业学习)
2003.09-2005.12 甘南州委副秘书长、秘书处处长
2005.12-2010.11 夏河县委书记
2010.11-2011.01 待安排
2011.01-2011.11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兼)
2011.11-2012.12 甘南州副州长
2012.12-2016.06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6.06-2016.10 嘉峪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16.10-2017.04 嘉峪关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7.04-2018.01 嘉峪关市委书记
2018.01-2018.10 甘肃省民委党组成员、巡视员
2018.10-2019.07 甘肃省民委巡视员
2019.07-2020.10 甘肃省民委一级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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